忻州师范学院科研基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2006年10月27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科办学质量,提高学术研究水平,推动学科建设迈开步伐,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增强学院科研竞争实力,决定对《忻州师范学院科研基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修订。 第二条 院科研基金主要来源于: 1、科研事业费; 2、学院创收; 3、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的用于发展学院科学研究的专项基金; 4、其它。 第三条 院科研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以下几个方面的项目: 1、院内教学及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2、省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的配套资助。 第四条 院科研基金属一次性科研启动资金,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只资助一次。但结题时被评为优秀课题的,可进行二次院级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的申报。学院鼓励申请者在项目结题后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纵向课题或横向课题,省级以上(含省级)纵向课题的申请费由学院统一支付。 一、院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第五条 院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简称院基金项目)面向全院,用于资助从事教学研究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优秀课题。重点资助优秀中青年教师。 第六条 院科研基金项目采取自愿申报、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予以资助。 第七条 院科研基金的申请者及申报课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工作勤奋; 2、研究方向明确,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必备的研究条件,人员梯队组成合理; 3、申请研究课题新颖,立项论据充分,内容先进,不雷同于原有成果或他人的研究;目标明确,方向及技术路线切实可行,可望在近期内取得预期成果,经费预算实事求是、合理; 4、由申请者担任课题负责人,研究人员须形成合理梯队; 5、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 6、申请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院科研基金项目后,原则上只能作为参与者另外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 7、申请者与参与者均需在项目申报书上鉴字,不能代签或未通过本人同意列为课题组成员; 8、对已获得省、部级基金或已有其它资助的项目不可再申请院科研基金。 第八条 院科研基金优先资助: 1、院科研基金重点鼓励跨学科、跨单位的合作研究,优先支持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实际,结合我院学科建设的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 2、对于有明确研究方向,研究课题意义重大的中青年科研人员,给予优先资助; 3、对于学院的重点学科、特色研究领域,以及基础教育、教育教学和教学改革方面的研究将优先资助; 4、对于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学院优先资助其学位阶段研究领域的后续研究课题。 第九条 院科研基金项目申报每年集中受理、评审一次。一般在年终组织评审,第二年初下拨经费,开始实施。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请者需认真填写《忻州师范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草表)》,由各系、部、所组织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教师审查、评议,确定申报院科研课题; 2、各单位确定的申报课题,由申报者填写《忻州师范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由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写出推荐意见,客观、全面地介绍申报人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课题研究的可行性及研究价值,并加盖申报者单位公章; 3、科研处统一受理《忻州师范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分科编号,按学科分类报送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资助意见; 4、科研处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意见拟定年度资助计划; 5、科研处将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和年度资助计划报送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公布资助项目名单并通知申报人。申报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半个月内,应与科研处签订课题研究合同。无故逾期不签合同者,以自动放弃资助处理。 第十一条 院科研基金项目实行限额资助,每年应由科研处在受理申请前确定计划资助名额。每项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0元。申请经费限于和《申请书》所报研究内容直接有关的支出。申请者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已有条件的基础上编报预算经费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 1、院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科研处、计财处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开支范围按照科研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受资助期间因特殊原因中止研究工作,或需要对课题研究方向进行调整,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科研处审批。未能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或擅自中止研究工作、更换课题研究方向者,科研处将中止其资助经费的使用; 3、受资助者在每年12月1日前向科研处书面报告研究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课题的中期检查一般在年底进行; 4、项目结题时要做出详细的课题结题报告;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立项课题的结题报告进行评审鉴定,对水平较高、成果突出的课题,科研处将尽可能创造条件,积极推荐,使其纳入上级有关部门的科研计划。院基金项目延期结题不超过两次,两次延期仍不能结题者,该项目自行中止; 5、项目结题后一月内,课题负责人要认真填写工作总结,并附科研成果资料、有关论著(各一份),报送科研处。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的系、部、所,下年度予以优先资助; 6、用项目基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等归学院所有。 二、省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配套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配套资助项目主要用于我院教职工作为课题负责人已获准立项的省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和教学研究课题的配套资助。 第十四条 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的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其他部、委的各级各类项目以及山西省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的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社科联项目、省留学基金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和省教育厅等其它省政府部门组织申报的各类项目。 第十五条 申请配套资助项目必须是在院科研处立项备案并经科研处上报,且科研经费已进入学院计财处账户的纵向科研课题。学术专著和教材的上级出版补贴项目不属配套资助之列。 第十六条 配套经费一般不组织评审,由院科研处和计财处根据项目立项和经费下达文件,按照1:1的幅度予以配套。经费配套部分85%作为项目研究经费;10%作为项目立项奖励,由课题组统一管理使用;5%作为科研管理人员的活动经费。配套经费分年度核拨。对于只立项而没有经费下达的项目,学院将根据项目来源的等级和课题的意义,参照院级科研基金资助额度给予一定数额的资助。所有配套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科研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获准配套资助后,必须严格按照纵向课题的立项要求积极开展研究工作。无论何种原因中断课题研究工作,科研处将立即停止配套资助经费的使用,并视情况对课题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立项或经费文件下达项目开始实施。 2006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