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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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7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加强我院的学科建设,同时科学合理地使用研究经费,逐步使科研经费的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参照各类有关基金经费和兄弟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特对原《忻州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第一条 科研经费的类别: 1、国际合作经费; 2、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及学院配套经费; 3、横向委托完成项目的课题经费; 4、院级科研项目经费; 5、其它渠道的项目经费。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指实际划拨到我院计财处账户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调研、复印、打印、版面费以及国内外学术会议费; 2、实验室改装费及实验材料等消耗品的费用; 3、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费; 4、科研协作费; 5、管理费及劳务费; 6、其它费用:项目结题时评议验收费,必要的通讯费,临时用工费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分配: 1、院科研基金不做任何形式的分配,全部用于科研经费开支; 2、提取横纵向科研项目总经费的4%作为科研管理费。其中1%返各系、部,以加强系、部对课题的管理;1%作为院基金、各类项目和各类奖励的申报费以及对外宣传、技术推广费用;2%作为科研处基金项目、国家重大项目申报活动费; 3、凡纵向科研课题经费可按立项单位有关规定提取劳务补贴费,用作课题组的劳务酬金,如无明确规定,其劳务补贴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在课题经费下拨到计财处账户后,可根据劳务费的项目内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科研处审批后支取; 4、为了加强课题组与社会的广泛联系和协作交流,课题组可从课题总经费中支出不超过10%的科研活动经费,用于必要的对外联系、接待等。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各立项部门的经费管理要求、国家财务制度和学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项目经费,支出单据要符合财务规范,支出费用符合第三条1、2、3款的,经课题负责人签字,由财务部门审核报销。项目费用中开支科研协作费以及劳务费和科研活动费,须经科研处负责人签字,然后由财务部门审核报销。费用超出使用范围的,须经相关部门审定后,报分管院长签字后报销。 第六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超过500元的仪器设备属学院固定资产,要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入库后,予以报销。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检查与监督: 1、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上级及我院规定的使用范围精打细算,专款专用。科研处、计财处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如发现违规行为,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必要的时候可终止、收回经费; 2、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要求账物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3、项目结题后,课题组应报出决算,并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凡得到各级基金资助的,在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时须在论文、论著的适当位置标明:在本项目的研究过程中,曾得到某某科研基金的资助。 第九条 各课题组每年应于十二月底前提出本项课题研究的年度报告,由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各系、部每年应于十二月底前向科研处提交一份本年度全系科研工作总结,简要总结本系全年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绩,并将本年度取得的科研成果加以整理分类,报科研处。科研处汇总写出全院年度科研工作总结。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2006年10月28日 |